在公司稍有主动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评审过程中,建议将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成“如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等类似条款。
约定“郑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理由如下:
一、诉讼不占地利优势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由于我们公司承接的工程大多数在郑州市辖区之外,我们很难通过约定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方式来规避纠纷发生后的“地利弱势”。
二、仲裁规避法院专属管辖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或条款,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仲裁可以规避掉法院的专属管辖。从区域位置来看,于我们公司最有利的仲裁委员会在郑州,其名称为“郑州仲裁委员会”!记住!一个字都不能错!
三、降低涉诉、涉裁概率,压缩成本
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对方一般不会到郑州申请仲裁,特别是外市、外省单位,他们不具备地利优势,且成本过高,往往不了了之。
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对方不会轻易到郑州申请仲裁,理由如上,这样也变相地增加我们谈判的筹码和协商解决的概率。
家门口打仗,成本相对低!底气相对足!
无论对方来与不来,“郑州仲裁委员会的约定”都在那里!
你约了吗?郑州仲裁委员会!
备 注:项目管理人员应鼓励分包商在施工所在地签订租赁、采购合同/协议时,争议解决机构也选择“郑州仲裁委员会”或其他地方仲裁委员会,这样可以适当降低无意中出现的“违法分包”、“转包”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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