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监察体制改革应对合规风险

发布日期:2017-01-23 信息来源:审计与风险管理部 作者:张纪民 字号:[ ] 分享

 依法治国是本届政府进行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而各项具体措施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框架下有条不紊地落地实施。为解决公权力运行不规范和对公权力监督的缺失与相对薄弱,国家监察法及其相应的监察组织体系呼之欲出。监察体制的改革不仅会对国家机关的规范运作产生深远影响,也将对国有企业的规范运行产生重要影响。如今这个影响渐行渐近,已经鼓角相闻,进展迅速。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2016年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2017年1月6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报告题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报告部署了2017年的工作任务,其中要求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央纪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国家监察法一审、二审,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做好准备。
    2017年1月18日上午,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任建华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下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第35次会议,任命陈学东、郝权、孟萧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何青、王帅红、王成禹、孙京民、王海林、荣奋刚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委员。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硕辅当选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2017年1月18日,中共浙江省十三届纪委六次全会提出,浙江确保4月底前完成省县市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其中要求1月底前完成省级组建工作。这意味着浙江监察委员会主任名单将在近日公布。
    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目前已进入试点阶段,且试点进度很快。按照这个节奏,预计中共十九大全面部署后,2018年3月两会,完成监察立法、修宪,中央、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全部到位,最迟到2019年国家监察体制会完成建设。
    国家监察体制完成后,我国的政治体制将可能形成“一府一委两院”制,改变过去的“一府两院”制。"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两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委"是指监察委员会。设立一个与国务院平行、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就是要加强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
    从目前试点地区的要求来看,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国有企业由于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国资委管理,很多人员由国家和国资委任命,应在监察管控之列。
    改革后的监察机关,独立性与权威性与“一府两院”平起平坐,监察手段丰富,权威性强,依据国家监察法对国有企业、行政、司法、立法等进行监督,这对公司的合法合规性建设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人员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离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和国家新的监察体制的最终全面落地还有1到2年的时间,公司、各个单位及公司员工,应积极关注监察体制改革发展进展,思考公司合法、合规性建设,认真检查和管控在履职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打造合法合规性企业,做合法合规性员工,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健康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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