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条款”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7-01-03 信息来源:审计与风险管理部 作者:白肖肖 字号:[ ] 分享

合同审查过程中,时不时会发现,我们有些合同或协议中没有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或者说有约定,但是约定的生效条件于我公司明显不利,但却未被承办单位发现。在以后的合同起草、修订等管理过程中,建议大家在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时,注意如下事项:
一、生效时间
    “本合同/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等,这些均是常见的合同生效条款约定。在这样约定生效条款时,注意填写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均要仔细填写,否则将会影响合同的生效时间起算点。
    我们的个别合同就存在没有“签订日期”或者将“生效日期”留白的现象,如果不是有特殊原因,尽量准确、完整填写“签订日期”。常见的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的合同中,切勿忘记填写“签订日期”。
    二、生效条件
    有些合同生效条款相对复杂,例如:“本合同/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生效”。这样的约定,就将合同的生效条件变成三项:1、签字;2、盖章;3、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合同/协议才能开始生效,否则就是一个没有生效的合同/协议,对任何一方均不产生约束力,这将可能背离了我们订立合同的本意。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我们对未来的事态发展一时难以预料,为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我们可以对“合同生效条款”进行微调,适当增加我方可以控制的生效条件,将合同的生效纳入于我方的管控范围。
    例如:“本合同的生效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2、甲方收到乙方的预付款银行保函;3、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或者,参照上述的股权质押登记生效条款进行微调,将生效条件保持并列成就后合同方可生效即可。
    三、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是合同生效条件中的常见约定,这也是制约合同生效与否的咽喉,若是“签字、盖章”有重大瑕疵,可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生效。
    合同签字盖章页中,往往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若是“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当核实其是否有明确、清晰的书面授权。无授权,无签字权。
    若是“盖章”没有约定是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则二者皆可;若是明确加盖其中一项,则要核实是否加盖印鉴准确,切勿一时疏漏,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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