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质押担保

发布日期:2017-02-16 信息来源:审计与风险管理部 作者:郭志星 字号:[ ] 分享

交易过程中,为了确保某一合同目的的尽早实现,合同一方考虑到交易风险而提出对交易事项增加一道“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常常被交易方使用,即由合同另一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一定的权利或者动产实物等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合同一方,从而达到各方各取所需的目的。下面简单学习一下质押的相关内容。
    质押的官方定义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协议中的各方称谓:提供质押担保物的一方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一方为“质权人”。此处的“人”不局限于我们通常理解认为的自然人,比如:张三、李四等,还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比如:某公司等。
    质押的特点:1.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从属于主合同是对主合同事项提供的担保。2.担保物只能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的生效要件: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如果是以动产为担保物的,当质权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质权才生效;如果是以某种权利为担保物的,只有为该权利办理特定的备案登记后,质权才有可能生效。比如以股权作为质押物时,需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否则,质权不生效。
    容易混淆的问题:1.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生效是两个概念,质押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质权生效,只有符合法定的要件,质权才能生效。2.不要求出质人必须是自然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谁对质押物拥有所有权,就拥有对其的占有、处分、收益权利,就可以作为出质人。(责任编辑/刘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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