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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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加入最关键的地方就是第三人加入之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消失,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同样负有履行责任。会不会有一种情况是第三人加入之后,原债务人就不用履行义务了?那么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债务的代为清偿。 一、债务的代为清偿 债务的代为清偿是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正因为代为清偿时是基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意思而为的清偿,因此在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原债务人免除义务。 二、债务的代为清偿的效力 第三人表示代为清偿后,在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的关系,而这个新的债权债务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的给付内容是一致的,原债务人和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第三人作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之后,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追讨债务,第三人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来撤销自己作出的代为履行意思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否则,第三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以上次在债务的加入文章中举的例子为基础,做一些调整后来看债务的代为清偿跟债务的加入两种形式会产生哪种不同的法律效果。 乙为了发展自己的生意需要资金,于是向甲借用资金100万元,并承诺到期偿还,在乙尚未偿还或者未偿还完毕甲该笔款项之前,乙的朋友丙提出来自愿代替乙向甲偿还款项,向甲出具了书面偿还证明,且经过甲方的认可,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由第三人丙方承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经过甲的认可,那么甲乙直接仍然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如果丙的代为清偿成立之后,那么债权债务到期后,甲就只能想丙主张权利,就无法再向乙主张该笔款项了,特殊情况下除外。 所以说,债务的加入和债务的代为清偿两种形式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实务操作时请注意区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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