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发整改、催告事项的应对

发布日期:2018-03-28 信息来源:审计与风险管理部 作者:郭志星 字号:[ ] 分享

基本概况:

2018年1月29日,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下发的行政裁定书,裁定执行申请人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濮阳人社局”)作出的濮人社监察罚决字[2017]第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且该裁定的被执行人处写的是“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本案中,案件所涉项目是否是河南工程公司的项目,河南工程公司是否为适格被执行人?公司法律顾问在收到该行政裁定书后迅速与法院联系,并向法院提出行政执行异议。

在与法院及濮阳人社局沟通的过程中得知,该案件所涉项目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承接的某项目,起因为该项目的分包商之一河南省某公司拖欠王绪新等18名农民工工资,王绪新等人把拖欠工资情况反映给濮阳市人社局,在问询的过程中,分包商所属的农民工声称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与河南工程公司已经“合并”。故2017年5月8日,濮阳市人社局向河南工程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17年5月18日,濮阳人社局向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下发《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5月26日,濮阳人社局向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下发《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工程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因河南工程公司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故濮阳市人社局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通过与濮阳市人社局、法院的工作人员沟通,由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缴纳罚款后,法院撤销对河南工程公司的行政裁定书。

需要说明的是,据濮阳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讲述,在下发整改指令书之时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拒绝签收,之后针对该项目的问题处理始终未能联系上现场管理人员。最终,濮阳人社局按照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风险:

1、随着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农民工也逐渐通过多方正常渠道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各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农民工反映的欠薪问题也是采取正常程序处理,如果处理过程中遇到不予以协助或者不配合处理问题的单位,其有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发处罚等措施,由此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本案中,如果未能及时履行处罚义务,濮阳市人社局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会第一时间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网上,这势必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最严重的情况是在部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查询到企业存在行政处罚事项,将会被直接“踢出局”。

3、濮阳市人社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后,还拟将公司上报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届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都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这将极大影响公司的市场开发工作。

防范措施:

1、与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可知,近几年,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措施和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同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如果出现有农民工反映欠薪问题,能够及时的了解信息,有利于提前做好准备解决问题。

2、一旦发生农民工反映欠薪情况,积极参与事件的处理,及时与公司沟通情况,便于采取解决措施。该案件中,濮阳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讲述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始终未能联系到公司的人员,如果公司能够积极的参与事件的处理,客观反映公司与项目业主的结算情况,业主的付款情况以及公司支付分包商款项的情况,他们也不会直接下发整改进而下发行政处罚书。

同时,项目管理人员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及时的同公司沟通,便于公司通盘考虑,采取有效解决办法,而不是只限于自己知道或者只限于小范围的知道,也不积极的解决,最终使得小问题引发大事件的发生。

3、正确认识河南工程公司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的整合,分清公司主体资格。该案件中,分包商以及分包商所属农民工,甚至是该项目的管理人员一直在向濮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传达一个错误信息,使之认为河南工程公司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已经“合并”为一个法人主体,直接导致濮阳市人社局直接对准河南工程公司下发相关整改及处罚决定。请注意,目前两个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各自独立承担责任,不可混淆一体。

    特别说明: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现已更名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