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防治思考

发布日期:2026-01-16 信息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王辉6 字号:[ ]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这是着眼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提出的重要要求,彰显了一刻不停正风肃纪反腐的战略定力和坚定决心,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提出,要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着重查处“关键少数”、年轻干部腐败等。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纪检组织要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腐败问题的规律性认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完善反腐败手段方法,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

腐败行为披上“隐身衣”、意求蒙哄过关,增加了甄别、查处难度,对监督执纪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其实,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路径如何精心设计、利益如何闪转腾挪,“新型”和“隐性”的本质还是权钱交易、权力变现套现。纪检人员只有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做到“五个进一步到位”,练就过硬本领,切实提高穿透力和有效性,着力破解发现、取证、定性难题,精准识别、有效处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人员首先要深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规律性认识,强化穿透性思维,精准识破“障眼法”,刺穿看似合规的遮挡物。加强纪法知识学习,深入研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涉及的违法犯罪类型、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时总结证据收集、纪法衔接实践经验,准确定性量纪执法。加强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完善腐败预警机制,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处遁形。近期,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就是立足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不断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要“三不腐”一体推进,严厉惩治精准防范。把查办案件作为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最有力的武器。2026年,将深化整治国企、能源和招标投标领域腐败,着重查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等腐败高发易发群体,从而形成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强化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整改查办案件发现的问题,是最有力的也是最有效的预防。全面梳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产生原因,重点分析研究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在各个构成要件上的新表现新变化,查找问题背后的制度短板和机制漏洞,认真排查廉洁风险点,精准制定防控措施,建立起惩治预警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推进整改、完善制度、促进治理的良性循环,形成不能腐的制度体系。还要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四促”,切实用“身边案”教育警醒“身边人”。同时常态化开展“清风电建”廉洁文化建设,传承好中华传统廉洁文化精华,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提升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和敬畏之心,进而形成不想腐的良好氛围。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必须准确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和规律特点,只有以永远在路上的精神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才能不断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措施,从而推动惩治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供稿单位审核: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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