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部:解读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方向

发布日期:2024-12-27 信息来源:市场营销部 作者:董红艳 字号:[ ]

近期,国家能源局下发了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指导意见,12月26日,市场部组织部门营销人员针对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新业态,进行了学习与探讨。

相关专责对分享了新业态的方向,一是,界定了新型经营主体范围,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其中,单一技术类除了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和储能外,还包括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则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统一了业内对新型经营主体概念的争议,规范了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和管理工作。二是,在注册和申领许可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新型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投产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可以显著提升电力系统的灵活调节能力,提升新能源的就地消纳水平。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三是,服从统一调度、满足安全运行等要求。新型经营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维护水平参差不齐,必须做好场站调度子站设备配置、安全防护系统建设等工作,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和可控的功能特性,满足信息网络防护要求。四是,参与电力市场,公平承担责任。在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的大背景下,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具备独立市场地位,要求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设置注册门槛,为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参与电力市场提供了依据,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下一步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规模仍将持续快速扩大,商业模式也将不断丰富,市场部将关注后续配套的政策措施,力争探索新模式新机制,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在营销工作中的实践。(供稿单位审核:张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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