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规范开展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
| ||||
| ||||
在基层监督执纪实践中,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处置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的重要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单位对两类处置方式的实施主体、审批程序、适用边界把握不准,存在谈话人选随意、程序简化、文书记录要素不全等问题。结合党内法规等相关要求,立足基层纪委履职视角,就如何规范开展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与广大纪检干部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厘清来源,准确把握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适用场景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是简单的“找个人聊一聊”,不同程序来源,对应的实施要求各不相同,基层开展工作,首先要分清处置来源,不能一概而论。 一是党内监督层面的提醒与诫勉。针对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发现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开展诫勉谈话。尤其要区分日常监督提醒谈话与专门针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谈话,后者对谈话人身份有专门要求,不能和问题线索处置类诫勉谈话混为一谈。 二是监督执纪线索处置环节。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经谈话函询后,认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该类处置必须履行内部报批流程,由承办部门形成处置意见,按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不能口头安排、事后补程序。 三是问责工作中的诫勉。依据问责条例,诫勉属于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采取谈话或者书面诫勉形式,问责诫勉的决定必须由具备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纪委开展问责诫勉,应当按规定报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是监察处置范畴。如果处置对象属于公职人员,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监察机关可依规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内部的纪委不等同于监察机关,在撰写工作材料、处置文书时,要注意主体表述区分,不可混淆二者身份。 基层实务中还应当区分普通日常工作层面的批评教育和作为问题处置手段的批评教育。一般性工作批评可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开展;而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执纪问责手段的批评教育,属于组织处理类措施,必须严格遵循审批权限。诫勉谈话程序要求显著高于一般批评教育,不能把诫勉谈话简化成普通的批评教育。 二、把准主体,破除“谁是纪检干部谁就可以谈”的误区 基层经常出现一种认识误区:只要是纪委工作人员,就可以直接开展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过党规党纪的具体规定可以明确,谈话实施不能只看岗位身份,核心要看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授权、对象层级。 普通纪检工作人员,可以承担谈话通知、会场协调、谈话记录、材料整理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但不宜仅凭纪检干部个人身份,单独代表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正式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哪些人员可以作为正式谈话人?一是企业的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承办部门负责人,在履行完整审批手续之后,可以作为谈话人实施谈话;二是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负责人、分管领导,按审批意见开展谈话;三是依规履行批准手续后,可委托被处置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这里也需要特别注意,若被谈话人本身就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则不能委托其本人和自己谈话。 在工作台账、处置文书记录中,应当规避 “由纪检干部进行谈话”“党办或组织人事部开展批评教育”等这类笼统表述。规范写法应当体现组织授权:经××党委(纪委)按程序审批同意,由××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谈话并做好记录。谈话人、参加人、记录人三者身份要分开,记录人员不等于谈话实施人。 三、贴合基层实际,把握谈话人层级匹配原则 现行党内法规没有出台统一固定的谈话人职级对照表,但不等于谈话可以随意安排。基层单位开展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应当综合四项要素匹配谈话主体。 一是要看被谈话对象层级。针对普通党员职工、中层管理人员、本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谈话人的层级应当与之对应。尤其面对下级单位、本级单位“一把手”开展正式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不能交由普通工作人员单独实施,避免出现组织层级不匹配、监督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如果“一把手”属于上级党委管理干部,基层单位纪委不能越权直接作出诫勉、批评教育的处理,应当按程序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由有管理权限的一方组织实施。 二是要看干部管理权限。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干部归哪一级党组织管理,原则上就由该层级组织审批、组织谈话;确需委托下级实施的,必须履行书面批准手续。 三是要看处置的性质。日常工作批评、线索处置后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问责类诫勉,程序严格程度依次递增,诫勉谈话必须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提出处置意见后报相关领导批准,不能先谈后补手续。 四是要看正式审批意见。如果审批文件已经明确指定谈话人,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落实;审批意见只明确处置方式,未指定谈话人的,在组织实施前应当补充明确谈话人安排,留存相关工作痕迹。 也许基层单位会有疑问,处置下属单位主要领导,是否一定需要上级党委书记亲自谈话?结合法规精神来看,没有硬性规定每一次都必须由党委书记亲自谈话。可以根据问题影响程度、审批意见,由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纪委书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但问题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审批明确要求党委书记谈话的,必须严格落实。若是专门的“一把手”监督谈话,则谈话人限定为党组织班子成员,该类谈话和问题线索处置类诫勉谈话分属不同制度范畴,不可相互套用。 四、规范文书归档,补齐基层工作容易缺失的关键要素 从以往掌握情况和对案卷检查结果来看,不少谈话处置材料仅简单记录 “已开展诫勉谈话、已批评教育”,关键要素缺失,后期复盘、检查时无据可查。一份规范完整的工作材料,应当写清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写明处置来源。清晰说明本次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属于日常监督提醒、谈话函询处置、初核后处理,还是问责诫勉等,区分不同处置路径。 二是写明批准决定主体。写明处置意见是党委集体研究、纪委审批,还是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监督权限报批,体现处置行为来自组织决定,不是个人行为。 三是明确组织实施部门、谈话人、参加人、记录人。将谈话实施主体与事务工作人员予以区分,杜绝只记录承办人员,缺失正式谈话人的情况。 四是落实记录归档和整改跟踪。诫勉谈话笔录、被谈话人的检讨或说明材料、整改要求,以及后续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全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入相应案卷。诫勉对象还应当按规定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基层单位纪检组织要做好督促落实。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是基层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力抓手,用好这两种处置方式,关键不在于“谈了话”这个形式,而在于程序合规、主体适格、处置到位。基层工作中,应当跳出“岗位身份等同于谈话资格”的惯性思维,牢牢抓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层级匹配三个关键点,把抓早抓小落到实处,既防止处置程序宽松软,也杜绝随意拔高处置规格,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相统一。(供稿单位审核:王辉) | ||||
| 【打印】 【关闭】 |
| 浏览次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