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在决策事项中的干部履职留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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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项业务监管、纪律与合规要求日趋严格,履职稍有松懈就可能违规违纪,面临追责问责。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46号),明确规定了“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在重大事项决策场景下,不少单位的领导干部曾把“集体研究决策”当作面对追责的理由,但如今该抗辩已经完全失效。追责工作会穿透集体决策外壳,核查每一名参与人员的履职情况,集体决策不等于集体免责,一旦缺少履职痕迹工作,集体决策甚至会变为集体失职的依据。当然,这里所说的履职留痕,需与“留痕主义”严格区分,也绝非是重“痕”轻“绩”,指的是要抓铁有痕,是把工作做扎实、形成闭环的必要手段,确保可查、可溯、可评。那么,如何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履职留痕工作,规避履职风险,下面结合推进公司“大监督”管理,从纪法衔接与专门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协同、容错纠错机制等角度,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 话说之一:集体决策不等于无人负责,而是各角色各负其责 在一些领导干部当中,目前仍不同程度存在认知上的误区,认为集体决策会分摊、减轻个人责任。按照追责规则,集体决策并非责任大锅,参与人员要依据自身岗位角色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工及责任情形列举如下: 一是一把手,承担第一责任。作为最终拍板人,发生问题首先要承担责任;二是分管领导,承担主管责任。对分管领域事项负有更高的把关义务;三是项目推动者,承担直接责任。对方案报送、信息提供等环节负责;四是其他班子成员,承担参与决策责任。投出赞成票就负有审议把关义务,责任轻重核心看是否切实履行审慎审议职责。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区分是否履职到位的关键凭证就是履职痕迹。 履职痕迹就是能够证明自身已经依规履行审议职责的书面证据,包含会前材料签收、阅读批注、会议发言记录、风险疑问提示、表决意见记录等。履职遵循举证逻辑:主张自己已经履职尽责,就要提供对应的书面痕迹佐证,没有痕迹,就无法证明履职到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没有痕迹视同没有履职”。 话说之二:履职留痕常见四大断点,是追责风险高发点 履职痕迹容易在会前、会议记录、意见留存、表决环节出现断裂,埋下问责隐患。 断点一:会前材料送达滞后。部分会议材料会前一日甚至会议当天才下发,材料体量较大,参会人员没有充足时间研读。即便主观上认真审阅,缺少签收、书面批注等留存材料,事后也无法予以证明。那么,解决的办法是:重大事项材料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建立材料签收台账,鼓励参会人员对材料进行批注并归档保存。 断点二:会议纪要只写结论、不体现过程。部分纪要仅记录“会议同意某某事项”,缺少参会人员发言、讨论辩证、意见观点等过程内容。这类纪要不能证明决策审议充分,也无法证实个人履职情况,容易推定全体参会人员履职不到位。因此,会议纪要应当摘录参会人员核心发言观点,完整反映审议过程。 断点三:会上反对、质疑意见被隐匿。参会人员会上提出风险质疑,但纪要不予记载或模糊笼统表述。提出异议的班子成员个人无法留存审慎履职的证据,纪要显示全票通过,反而加重集体失职的认定。这里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如实记录不同意见,不是制造矛盾,而是为全体参会人员建立履职保护机制。 断点四:采取默示同意的表决方式。会议仅口头询问有无不同意见,不开展逐人表态、记名表决。没有书面记录,事后每个人都无法证实自己真实态度,一般会全部推定为赞成并承担相应责任。重大事项应当实行记名表决,完整记录票数;弃权也要记录,并且写明弃权理由。 话说之三:做好履职留痕,关键在于破除思想误区、落实实操动作 履职留痕在技术操作上的难度不算高,难点在于打破部分干部“少说话少出错”“不发表不同意见”的保守心态。沉默没有文字记录,在追责当中就等同于履职缺失。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会上要主动表达观点。即便完全同意议题,也要简要表述意见,若感到存有一定风险也进行下提示,证明自己经过研读和独立判断;面对不熟悉的业务,可以主动要求再补充相关说明,提出疑问本身就是履职痕迹。 二是存有疑虑可附理由投弃权票。附理由弃权不是不作为,恰恰是审慎履职的体现,其风险防护作用高于盲目投赞成票。 三是会后及时核对会议纪要。归档后的纪要属于正式历史档案,特别是自己认为是极为重要的决策事项,如果个人发言、意见被遗漏或者表述失真,要及时提出修正,不能抱着“算了,差不多”的心态放任不管。 集体决策初衷是实现科学决策、权力制衡,而不是让领导干部躲在集体名义之下逃避个人责任。追责问责时集体会拆解为个体,辩解不能替代白纸黑字的材料。落实履职留痕,核心要做到这三点:会上开口表达意见、会前会中认真开展审议、全过程如实做好记录。 最后,在这里也再多提醒一句,身为各单位的“一把手”真正要认认真真的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进行深研细学了,因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央企经营投资监管进入法治化、精细化、长效化新阶段。对各单位的负责人而言,该《办法》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严厉的追责条款约束违规用权、乱作为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清晰的容错机制区分改革失误与主观违规,鼓励担当作为;完善的流程规范明确履职标准,帮助管理人员依规办事。总之,用一句话来总结就是坚守初心、依规履职、担当作为。(供稿单位审核:周荥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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